(资料图)
很多家长想让孩子从小就学习跳舞,提升气质,塑造完美体形。由此,各类舞蹈兴趣班层出不穷,但品质参差不齐,因练习舞蹈而导致孩子受伤甚至瘫痪的悲剧时有发生,那么培训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呢?记者3日了解到,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女童学舞受伤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并最终组织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培训机构及其经营者一次性赔偿女童25万元。 去年8月的一天,7岁的露露(化名)在通州区一家艺术培训中心接受舞蹈培训。当天的课程共90分钟,前半段是练习基本功,后半段是学习舞蹈组合,舞蹈动作包括压腿、下腰、倒立等。练习中,露露在独立下腰的过程中闪了一下腰,但当时她并没有特别的感觉,仍然继续练习。 上完课回家后,露露感觉腰部疼痛,甚至连晚饭都没有吃。父母觉察到不对劲,遂带其前往家附近的医院就诊。因未能查出原因,家人随即带露露前往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经诊断,露露的伤情为脊髓损伤,肌力只有0~1级,医生建议立即前往上海诊治。露露家人当即将孩子转至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诊断结果为脊髓损伤(外伤性)、截瘫(双下肢瘫痪)、尿潴留。好在治疗及时,露露渐渐地能够下地行走,肌力恢复至3级。 为了女儿的治疗和康复,露露的父母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他们以露露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培训机构及经营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露露的父母认为,露露在培训中心学习跳舞,因跳舞动作导致受伤,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培训中心作为专门的教育培训机构,致其受伤,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诉讼中,露露一方同时提交了事发当日露露练习时培训机构老师拍摄的几段视频。 培训机构及经营者则认为,露露的损伤与跳舞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培训机构并没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而且,露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预知幼童学习舞蹈可能产生受伤的风险,对其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监护人亦应承担责任。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就诊治疗显示,其系在结束舞蹈培训当日短时间内即至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间连贯。根据南通及上海两家医院的诊断,结合原告提供的当日培训课视频,以及已经查明的培训内容,原告的损伤与舞蹈培训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 审理中,两被告提出,目前原告仅起诉了前期医疗费,但原告已经能够自行走路,希望能够就原告后期康复费用等全部损失一并进行调解。对此,原告同意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由培训机构及其经营者一次性赔偿露露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
通讯员陈贝加 记者王玮丽
[编辑:黄梦倩]标签: